声明

本文是学习GB-T 13869-2017 用电安全导则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在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使用和维修等全生命周期各阶段实现用电安全的基本

要求、在特殊场所和环境条件下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及对人员的具体要求。

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交流1000 V 及以下、直流1500V
及以下的各类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。

2 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
2.1

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

按功能和结构适用于电能应用的产品或部件。包括发电、输电、配电、贮存、测量、控制、调节、转换、
监督、保护和消费电能的产品,还包括通信技术领域中的及由它们组合成的电气设备、电气装置和电气

器具。

2.2

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

为实现特定目的且具有互相协调特性的电气设备的组合。

[IEC 60050-826:2004,定义826-10-01]

2.3

电击 electric shock

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躯体而引起的生理效应。

[GB/T 4776—2017,定义2.1.3]

2.4

direct contact

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电接触。

[GB/T 4776—2017,定义2.1.16]

2.5

indirect contact

人或动物与故障情况下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接触。

[GB/T 4776—2017,定义2.1.17]

2.6

保护接地 protective earthing

为了电气安全,将系统、装置或设备的一点或多点接地。

[GB/T 4776—2017,定义2.3.2.3]

2.7

0类设备 class 0 equipment

依靠基本绝缘进行防电击保护,即在易接近的导电部分(如果有的话)和设备固定布线中的保护导

体之间没有连接措施,在基本绝缘损坏的情况下便依赖于周围环境进行防护的设备。

GB/T 13869—2017

[GB/T 4776—2017,定义2.3.3.1]

2.8

I 类设备 class I equipment

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进行电击保护,而且还包括一个附加的安全措施,即把易电击的导电部分连接到
设备固定布线中的保护(接地)导体上,使易触及导电部分在基本绝缘失效时,也不会成为带电部分的

设备。

[GB/T 4776—2017,定义2.3.3.2]

3 用电产品的设计

3.1 本质安全要求

在下述情况下,用电产品对人身、财产和牲畜不产生伤害,包括但不限于:

— 在预期使用条件下;

——在合理可预见的误使用下。

3.2 安全防护措施

对于本质安全不能满足的情况,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现用电安全,采取防护的情况包括但不

限于:

——直接或间接与人员接触且会发生危险的区域;

——残余风险区域;

——风险评估后应进行安全防护的区域。

3.3 使用信息

在铭牌、警示、安全标志、说明书等提供用电产品的使用信息,包括但不限于:

——生产信息;

——预期使用条件;

——安全安装、使用、维修等生命周期的各阶段信息;

——警示残余风险或潜在风险的信息。

4 用电产品的制造

用电产品的制造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。

用电产品应提供符合规定的铭牌或标志,以满足安装、使用和维护的要求。

用电产品应提供给用户相关的信息资料。

用电产品如需要强制性认证的,应取得认证证书或标志。非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具备有效的型式

检验报告。

5 用电产品的安装与使用

5.1 安装

5.1.1 用电产品的安装

用电产品的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。

GB/T 13869—2017

用电产品应按照制造商要求的使用环境条件进行安装,如果不能满足制造商的环境要求,应该采取

附加的安装措施,例如,为用电产品提供防止外来电气、机械、化学和物理应力的防护。

一般条件下,用电产品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,且不应堆放易燃、易爆和腐蚀性

物品。

5.1.2 电气线路的安装

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、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,其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。

当系统接地的形式采用保护接地系统(T
系统)时,应在电路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进行保护,并且

保护应具有选择性。

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、压接、螺栓联结或其他可靠方法联结,严禁缠绕或挂钩。电缆线中的绿/黄

双色线在任何情况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。

5.1.3 插头插座的安装

插头插座的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。

插拔插头时,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,同时人体不得触及插头的导电极,并避

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。

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,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,

不得在插头(座)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。

5.2 使用

5.2.1 通用要求

正确选用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式、容量和保护方式(如过载保护等),不得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、

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。

选择用电产品,应确认其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环境要求和使用条件,并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

的描述,了解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。用电产品检修后重新使用前应再次确认。

用电产品应该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间内使用,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应及时报废或更换,必要时按照

相关规定延长使用寿命。

任何用电产品在运行过程中,应有必要的监控或监视措施;用电产品不允许超负荷运行。

用电产品因停电或故障等情况而停止运行时,应及时切断电源。在查明原因、排除故障,并确认已

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。

正常运行时会产生飞溅火花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产品,使用时应远离可燃物质或采取相应

的密闭、隔离等措施,用完后及时切断电源。

5.2.2 各类产品的特殊要求

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,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为电源线,移动时,应防止电

源线拉断或损坏。

固定使用的用电产品,应在断电状态移动,并防止任何降低其安全性能的损害。

0类设备只能在非导电场所中使用,在其他场所不应使用0类设备。

I类设备使用时,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,或已与插头插座内接地效果良好的保护

接地极可靠连接,同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加装合适的电击保护装置。

自备发电装置应有措施保证与供电电网隔离,并满足用电产品的正常使用要求,不得擅自并入电

网。露天(户外)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适用标准的防雨、防雾和防尘等措施。

GB/T 13869—2017

6 用电产品的维修

用电产品的维修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维修规定或定期维修要求进行。维修后需要检验的要按规定

进行检验方能投入使用。

用电产品的测试及维修应根据情况采取全部停电、部分停电和不停电3种方式,并设置安全警示标
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,并由专业人员进行,非专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的维修,但属
于正常更换易损件情况除外;涉及公众安全的用电产品,其相应活动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按规定

进行。

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,应证明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。不合格的用电产品不得投
入使用,应及时予以报废,并在明显位置予以标识。用电产品拆除时,应对原来的电源端作妥善处理,不

应使任何可能带电的导电部分外露。

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,应经过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。

7 特殊场所和特殊环境条件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

7.1 特殊场所的一般原则

在儿童活动场所,应考虑将插座安装在一定的高度,否则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。

在浴场(室)、蒸汽房、游泳池等潮湿的公共场所,应有特殊的用电安全措施,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人体

不触及用电产品的带电部分,并当用电产品发生漏电、过载、短路或人员触电时能自动切断电源。

医疗场所的电气装置可参照GB/T 16895.24—2005 的规定。

在可燃、助燃、易燃(爆)物体的储存、生产、使用等场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,其阻燃或防爆等

级要求应符合特殊场所的标准规定。

7.2 特殊环境条件的一般原则

我国地域广阔,应考虑电气设备及电气装置的特殊环境条件,包括热带、寒冷、高原、工业腐蚀、矿

山、船用等。

在不同特殊环境条件下使用的各类产品,可按其产品特点和使用环境对其的影响,考虑适用的环境

参数和严酷等级,确定用电产品的防护类型。

在特殊环境条件下使用的用电产品,可通过提高设计参数等措施确保:绝缘性能良好、满足各种环
境条件的特殊要求、保持正常运行等。此外,热带环境中的干热型、干热沙漠型和其他特殊环境条件下

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应满足一定的外壳防护等级,并能在高温、低温或太阳辐射下正常工作。

8 用电的电磁兼容性(EMC)

在用电的整个区域内,无线电干扰特性允许值应在同一频率的基础上确定,使干扰抑制保持在经济

合理的水平,而且整个频段仍能达到足够的对无线电保护。

电力系统电压的变化、谐波的抗扰性限值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。

用电系统在运行时的辐射骚扰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。

各种用电产品的抗扰性试验和发射试验可参照 GB 4824—2013、GB 4343.1—2009
或产品标准规

定的适用方法进行试验。

GB/T 13869—2017

9 对人员的要求

电气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,并应具备与其作业活动相适应的用电安全、

电击救援等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。

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电气作业前应熟悉作业环境,并根据作业的类型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;

进行电气作业时,所使用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应保证合格并与作业活动相适应。

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,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,

方可上岗。

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,应先主动了解或由电气作业人
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、注意事项或要求,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,并对

其安全负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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